羅布麻茶變羅布麻葉判支付價款十倍賠償
日前,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網購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判處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公司向消費者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2016年7月,盧女士在淘寶一家網店購買了1盒由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生產的羅布麻茶,成交價是349元。6天后,盧女士確認收到貨物。但是盧女士在檢查商品外包裝時發(fā)現,該產品外包裝注明品名為羅布麻茶,主要成分卻是羅布麻葉。根據相關規(guī)定,羅布麻葉作為保健品原料,不得用在羅布麻茶中。盧女士在檢查該產品外包裝時還注意到,這盒羅布麻茶上并無生產許可證信息。
盧女士認為,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作為一家旅游公司,無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銷售羅布麻茶,并且將不能用于食品原料的羅布麻葉生產銷售。而淘寶作為網絡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于入住商戶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負有審查義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于是,盧女士將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和浙江淘寶公司訴至永定法院,請求判令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賠償貨款349元;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和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連帶賠償349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作為該食品的生產者應當對食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負有舉證責任。但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答辯意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購物款是網店收取,原告盧女士請求被告“退還”貨款不妥,但可以要求生產者賠償。因此,原告請求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賠償貨款349元及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應予支持。
關于淘寶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由于盧女士沒有向賣家提出7天無理由退貨的要求,也未通過淘寶為用戶設置的維權渠道維權。而被告在訴訟期間能夠提供網店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盧女士沒有證據證明淘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相關證據,因此,盧女士訴請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退還貨款及負連帶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法院認定,被告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生產的羅布麻茶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該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而根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墾利縣某旅游開發(fā)公司賠償原告盧女士購物款349元,并支付盧女士賠償金3490元;駁回原告盧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